被告鍾金源係婦產科醫師,其元和雅體系法務人員無預警地執「同意終止聘任合約書」要終止上開聘任合約,令自訴人詫異,未當場同意。經自訴人思考一夜,如雙方已不信任,不如離去,但自訴人深知被告鍾金源、莊惇惠之性格,除要求被告等因違反上開聘任合約片面提前終止,應該「匯款30萬新台幣至乙方(自訴人)薪資帳戶以為補貼」外,更特別約定:「甲方(即被告)在此證明,日後不得對乙方(自訴人)進行惡意攻擊及在網路批評、同業排擠及口出惡言」。自訴人離職後,從未對「元和雅體系」或媛緹美公司就離職事項向非相關之不特定人公開或散布任何言論。詎於101年8月24日,自訴人發現被告2人竟在渠等「元和雅體系」網站上張貼不實且詆毀自訴人名譽之「聲明稿」(自證6),聲明稿內容均不實在,且以誹謗自訴人私德之事,毀損自訴人之名譽。以目前「元和雅」網頁內之削骨案例照片均為自訴人操刀之案例,並未有任何一個案例由洪欣瑜醫師操刀,被告等以推介連結洪欣瑜醫師削骨療程,原網頁之案例內容提及「郭菁松醫師」之處,皆改為「元和雅醫師」取代,企圖誤導消費者以為案例執刀醫師仍在元和雅診所工作。足見系爭「聲明稿」文字之目的在誹謗自訴人,以圖誤導消費者,已達到「元和雅」之商業利益,渠等具有誹謗之惡意,至為灼然。此段文字作結語更突顯被告等係以不法取得同業競爭為目的,惡意毀損自訴人之名譽,而在渠等網站上張貼傳述打擊自訴人之文字,以使消費者誤認「元和雅體系」受冤,誤以自訴人私德有缺,以達競爭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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