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元和雅醫美診所騎馬舞廣告 偏題主題遭開罰
2012年10月17日(優活健康網記者杜宇喬/綜合報導)
網路上一部由台灣醫美診所拍攝的騎馬舞廣告引起相當大的關注,因其廣告表現的方式與醫療業務不符合,雖做了十足噱頭吸引關注,不過卻因違反醫療法而受開罰。衛生局於近期內將開立行政裁處書予當事人,並責成當事人將影片即刻下架。並依醫療法第104條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。
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16日下午至元和雅醫美整形診所進行現場查察,據該診所葉姓經理表示,影片刊登期間負責醫師及診所皆不知情,該影片製作剪輯及影音上傳網站播放皆為個人行為,目的只因基於好玩創新,趁假日時結合診所內部分護理人員及朋友共同完成該部影片拍攝。
按行政院衛生署函釋:「違規廣告應以實際刊登者為處分對象」,本案因具體違規事證明確,影片內容確實宣傳醫療業務及刊登診所名稱,且該診所葉姓經理亦表示為個人行為,衛生局已於現場告知葉姓經理已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:「非醫療機構,不得為醫療廣告」
醫療法第85條規定略以,醫療廣告其內容以醫療機構之名稱、開業執照字號、地址、電話及交通路線、醫師之姓名、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、利用廣播、電視之醫療廣告,在前項內容範圍內,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…為限。
醫療美容是近年來最夯議題,有關「醫療廣告」定義於醫療法第9條規定,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,宣傳醫療業務,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。其相關規定包括醫療法第61條規定,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,招攬病人。醫療機構及其人員,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。呼籲業者在廣告宣傳的同時,注意法規上的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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