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紅火案屬主導犯罪 二審重判

瀏覽:602      發佈時間:2013-06-13 09:43:37 Share |

 

台灣高等法院指紅火案是重大財產犯罪,一整天依銀行法的銀行擔負人背信罪,判處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9年8月徒刑。

辜仲諒涉犯銀行法背信罪、證券交易法董監背信罪及刑法背信罪的要件,法官依重法優於輕法、分外法優於平常法的規則競合法則,依銀行法背信罪判刑。

辜仲諒等中信金高層主管,被控於民國94年間買進兆豐金股權及大量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,並指示親信在香港開設資本僅1美元的紙上「紅火」公司,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後,由紅火贖回結構債,賺得新台幣逾10億元價差。

台北地檢署96年間起訴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、前法務長鄧彥敦、前財務副總林祥曦,辜仲諒則因未到案遭通緝。

高院主張,辜仲諒權輿身兼重點職務、是知名銀行家,張明田、鄧彥敦、林祥曦原分別為重點部門主管,盡可能具高度職業道德,卻架空中信銀行董事會、規避內控規章,擅自處分銀行首要資產,重新投入鉅資操縱股票交易金錢,藉此套利,擾亂金融秩序。

又辜仲諒等人犯後否認犯行,全盤諉責於在逃共犯,稱一切都是為了中信銀行、中信金控的最適合利害,使紅火公司變為私人金庫,是「緊要財產犯罪」。

高院依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2項銀行擔當人背信罪,判處辜仲諒有期徒刑9年8月,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5000萬元,罰金得易服勞役;判處張明田8年6月徒刑,併科罰金5000萬元,罰金得易服勞役;鄧彥敦被判刑7年6月、林祥曦被判刑8年。

全案一審時,辜仲諒被判處最好力行有期徒刑9年、張明田被判刑8年、鄧彥敦被判處7年2月徒刑、林祥曦被判刑7年6月;張、鄧、林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內線交易及相對委託有點均無罪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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