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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不養家反訴離 可提告求償生活費

瀏覽:415      發佈時間:2012-08-02 17:55:02 Share |

 我丈夫在公家機關當主管,十年前他外遇離家,我花大多數錢找徵信社抓姦,但都徒勞無功,只能任由他在外面十年。我獨自一人扶養兩個兒子,我雖在早市及夜市賣女裝,仍舊負債二百多萬元。今年他突然以分居十年為由訴請離婚,解說會時,我夢想現金一百萬元及兩個孩子每月生活費一萬五千元,他都拒絕。請問我該何等辦?  

律師林倍志答: 
根據最高法院見解力持,《民法》主導○○三條之一的家庭生活費用,包藏未成年子女的教養費用,實務上也力持,夫妻一方對於過去代他方所墊付的家庭生活費用,可依不當得利的法律波及請求返還。 
倡導讀者可到戶籍地帶地的地門路院,提出請求丈夫返還代墊之子女教養成本的民事訴訟,至於子女成年後但仍在學期間的扶養成本,則可改由子女本人提出請求。  

負債權宜請求要件

夫妻間雖互負扶養義務,惟仍需以不能接連生活為要件,司法實務也覺得 長灘島旅遊,妻對夫的扶養費請求權在姻緣波及存續中,並無影響消滅的困難。
依讀者所述,而今因養家負債二百多萬元,有彷彿合於不能延續生活要件,以免讀者可依《民法》重大一一六條之一,請求丈夫支付未負扶養義務期間的扶養費用。  

亦可探求損害賠償

讀者丈夫既已訴請離婚,讀者也可依《民法》首要○五六條的規章,向他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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