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).業務主管機關: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。
2).法令依據: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。
3).資格條件:
(一).外籍配偶如已取得工作許可者(外籍配偶之夫或妻,需為在中華民國記內設有戶籍之國民,且外籍配偶 本人需已取得居留證者),可參加職業訓練機構辦理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,惟仍應依規定負擔學員自負費用部分。
(二).如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者,不得申領訓練生活津貼。
(三).若目前僅取得居留許可者,可由外籍配偶本人或由雇主逕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工作許可後,始可有參加職業訓練之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