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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配偶不在台灣 可合併報稅

瀏覽:449      發佈時間:2012-08-04 22:27:51 Share |

  再過不久就是報稅季節,國稅局表示,外籍配偶不論是否居住在台灣,都可合併報稅。 
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表示,外籍配偶如果是中華民國國民,而且也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,可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。辦理結算申報時,可自行選擇以外僑為納稅義務人,向居留證所載地址之國稅局辦理申報;或以配偶為納稅義務人,向台籍配偶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。 
外僑如果並不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,也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,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採用就源扣繳方式課徵綜合所得稅。如果採用就源扣繳方式課徵綜合所得稅,外籍配偶的所得就不能再併入台籍配偶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,而外籍配偶的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的稅額也不得扣抵,也不能再減除相關的免稅額與扣除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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