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陸新娘:38
是指配偶為台灣居民,且申請在台定居或居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籍女性。 因為此字眼具有相當的歧視意味,近年台灣官方及媒體已經以大陸配偶取代。惟現今大陸配偶仍以女性居多,加上區分方便,台灣一般民眾,仍多以「大陸新娘」稱之。1991年5月1日,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》第10條(後改為第11條)明訂,治權未及的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並不適用於該憲法,且「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」。因此中華民國政府隨即於1992年7月31日頒布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來因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與衍生之法律事件。之後更以此條例為母法,以行政立法方式製定許多與大陸地區人民相關的辦法與規章。
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第2條開宗明義規定,大陸地區人民係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士。又該條例第10條以「原則禁止,例外許可」條文來表明限制中國大陸人民進入、居留、定居台灣的基本原則。在此明確的特別法規範下,與台灣民眾通婚的大陸地區人民,既不視為本國人,也無法適法於國外居民,因此特別於各種法律條例上使用「大陸配偶」稱呼之。其中又因為高達93%的大陸配偶為女性,因此才會有「大陸新娘」這個名詞產生。
一般來說,「大陸新娘」一詞不但容易引起爭議,且多少含有歧視意味,台灣政府所訂定的相關法規並不使用此一名詞。另外,經過呼籲及大力疾呼,習慣用此字詞的主流媒體也於近年鮮少再予使用。不過大陸新娘一詞因較容易區分與識別,台灣一般民眾或許多場合,仍多以大陸新娘來稱呼在台居留或定居的女性大陸配偶。這情形,與等同女性外籍配偶的「外籍新娘」一字詞非常類似。
大陸配偶的管理盲點
台灣並無類似美國移民局之針對新移民規劃與管理的統籌單位。乃是將這類似事權分散在陸委會、海基會、內政部(戶政)、警政署、勞委會等。一旦在有所閃失各單位通常會相互推諉,若談及推動服務與輔教工作,各部會方案又往往各行其事支離破碎。(林財榮,兩岸人民通婚之研究-以居住花蓮縣境大陸配偶家庭為實證之對象,論文)
再以大陸配偶為例,目前有關大陸女性配偶申請流程約略分為四個步驟與體系,首先由海基會將其結婚公證書驗證、再來由境管局初審核准入出境手續,到台後,警政署負責查察、面談、管理訪談、最後戶政系統則處理婚姻登記業務。由於上述四大系統欠缺資訊整合及聯結的平台,致使大陸女性配偶來台後的安全管理產生缺失。更因此讓不少人蛇集團與少數不肖不法之徒趁虛而入,以假結婚為名從事不法勾當。
「大陸女性配偶」人數
依照中華民國內政部在2006年1月20日的各項數據統計,2005年底台灣居民當中,粗估約有大陸女性配偶共211,000人(包含約10000,已經歸化台灣的大陸女性配偶。),佔台灣總人數約0.93%。比較2003年底,在短短兩年內這項數字約增加35,000人左右,可見其攀升速度。(資料來源:中華民國內政部統計處,「台閩地區外籍與大陸(含港澳)配偶人數」)
另外,2005年台灣結婚登記共計141,140對,較2004年增加9,687對或增7.4%,其中大陸與港澳地區配偶人數1萬4,619人,則較93年增加3,647人(相對,2005年的越南女性配偶較2004年減少約5000人)
若以比例估算,光是去年大陸女性配偶申請在台居留人數就達13,200人之譜。 這個數據,尚沒有包含未合法或未通過的申請案件。
台灣政府對大陸配偶的特別限制
因為複雜因素,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大陸(女性)配偶有著比其他外籍新娘更多的約束。光是以單行法規來舉例,為了界定大陸配偶的義務與權利就有以下數種法律:
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
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
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
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
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
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
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
就這些條例辦法來看,最具指標性,代表取得居留權的國民身分證取得,「大陸新娘」最快需要八年。這個時間限制,是其他國家外籍新娘所需四年的兩倍。另外,大陸女性配偶還有比他國外籍配偶所必須的更多出入境限制、訪談與查察。從此更可以得知,大陸新娘所帶來的不光是名稱問題,就人權、公民權、界定議題、國家安全等等,對於台灣政府都是一項蠻棘手的社會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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