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台灣新文學之父」賴和的後代建立基金會,出版賴和文獻叢書,電子書公司卻掃描書本內容上網,供會員付費下載,基金會提告求償。智慧財產法院力持,基金會出版的賴和文獻叢書擁有「編輯大作權」,電子書公司掃描上網牟利已侵權,判賠卅萬元。
今年逝世七十周年的作家賴和,是台灣新文學運動先驅,作品洋溢民族情感和人道主義,被稱讚為「台灣的魯迅」、「台灣新文學之父」。賴和後代在彰化縣建立賴和基金會和紀念館,十餘年前出版賴和文獻叢書。
賴和基金會四年前發現,一併百科電子出版公司私自掃描基金會出版的叢書,在「台灣文獻叢刊續編」電子資料庫,上架「賴和手稿影像集─漢詩卷上下冊」與「賴和手稿影像集─新文學卷」等三部電子書,讓會員付費下載。
基金會力持,他們投入很多資源,採集賴和遺稿,編排出版系列叢書,擁有編輯專著權,電子書公司卻違法重製,從而向智財法院提告求償六百萬元。
電子書公司覺得佳作財產權五十年後即消滅,賴和已過世七十年,是公共版權;賴和自定題目和書籍程序,基金會只是隱現佳作,並無編輯佳作權。
法官審理主張,基金會重新編排賴和文稿,集結成冊,具有原創性與與眾不同性,已擁有「編輯創作權」,電子書商掃描書籍上網收費久已侵權,判兩家公司連帶賠償卅萬元,全案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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